今天收到了台北縣政府的信件,拆開來,內容說明,依消費者保護法及Mr.Juren君 99年7月19日消費爭議申訴資料表辦理,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第2項規定:『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之申訴,應於申訴之日起15日內妥適處理之。』
內容第三提及,消費者申訴之消費爭議事件未獲妥適處理時,得依消費者保護法43條第3項向消保官提出第二次申訴。第二次申訴由本府消保官邀集業者、消費者及相關單位共同協商調處。
當然也說明正本是給百元虛擬主機網,拿到這本是副本,如果同是百元虛擬主機網的受害用戶,可以的話留個言或是留下資料,偕同處理。
我住台東阿……
我也是百元的用戶
玉米你好,目前已經進入第二階段的申訴了,相關訊息會在這邊記錄下來。
http://mrjuren.net/?p=594
期待有最新的消息,辛苦你們了 ^^
不會,最近在靜等消息